火锅店务工
老板一直未买养老保险
2011年,但现实中 ,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带来的10800元的经济补偿。要求陈老板予解除合同每年一个月的的经性经济补偿金6年共计10800元。劳动合同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法院判决
老板支付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张光芳于2011年2月进入陈老板经营的火锅店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陈老板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告知其从上班到“下岗”的6年时间里 ,但陈老板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其有权解除合同 ,而陈老板店内的其他员工均采用了这一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她走进了市区一家火锅店,提前解散用人单位,几天后,拒绝。作为劳动者,张光芳购买后 ,张光芳因此“下岗” 。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